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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6.0

(2) 任何年龄在 16 岁到 18 岁之间的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劳工部长发现并通过命令宣布对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就业特别危险或有害其健康或福祉的任何职业;但不得因雇用任何人员从事任何职业而认为存在压迫性童工,只要雇主有一份根据劳工部长的规定签发并持有的未过期证书,证明该人员已超过压迫性童工年龄。劳工部长应通过法规或命令规定,除制造业和

1938 年《公平劳动标准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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