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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列支敦士登第六次国家信息通报以及列支敦士登第一份两年期报告(作为第六次国家信息通报的附件)时,也考虑到了这些发现。在这方面,我感谢第 19 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3 日在华沙举行的大会就上述报告的审查程序指南取得了重要成果。这些指导方针授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在协调国家报告审查时,解决尊重国家情况、具有成本效益的审查程序的需要。在任务数量不断增加、预算相应增加速度却更快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方面,我们坚信,即将进行的审查过程中商定的灵活性将成为保持国际社会迄今取得的高质量气候报告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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