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里南民航条例 (CARS) 第 7 部分提出了标准和建议措施,作为对预计在苏里南运营的飞机的仪器和设备的监管要求。与这些 CARS 的其他部分一样,第 7 部分提出了 ICAO 附件 6 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并补充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 (FAR) 和/或欧洲联合航空条例 (JAR) 中的章节。根据 FAA 和 JAA 获得的经验,FAR 或 JAR 法规的补充允许更有效地实施基本的 ICAO 标准和建议措施。第 7 部分的要求涉及三类飞机运营。第 7 部分适用于所有飞机的章节涉及最低要求,并在特定章节前面以关键 [AAC] 标注。值得注意的是,[AAC] 名称也适用于商业航空运输 [CAT] 和 AOC 持有者 [AOC] 类别的所有飞机,除非其他更具体的法规取代 [AAC] 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某些项目(例如马赫计或海锚)仅适用于具有需要此类项目的性能特征的飞机。一些 [AAC] 要求适用于载客飞机。在这种情况下,该要求涉及任何载客飞机的运行,尤其是公务机,这些飞机的性能和航程能力可能与该类型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