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油处所结构构件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板厚度应不小于按第 3 篇第 4 章 302.、304.、305. 和 404. 中的公式计算所得之值,公式中的 1.5 应为 2.0。(2) 干舷甲板的甲板板厚度应不小于按第 3 篇第 5 章 301 中的公式计算所得之值。公式中的 1.5 应为 2.0。(3) 当肋骨、横梁、扶强材和其他构件的尺寸由剖面模数规定时,如果其仅由翼缘板、特殊型材或腹板和面板组成,则腹板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之值。但当腹板深度因强度以外的原因而特别加深时,前述要求可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