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则适用于使用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但是,不适用于下列规定的船舶。(1) 以货物为燃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且符合钢质船舶入级规范第7篇第5章的要求 (2) 使用其他低闪点气体燃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但此类气体燃料的燃料储存和分配系统的设计和布置符合钢质船舶入级规范第7篇第5章的要求。2.尽管有1中规定的要求,但对于下列(1)或(2)规定的船舶,本规则的一些要求可酌情修改。(1) 不适用 SOLAS II-1 的船舶;或 (2) 受韩国船舶安全法和通知约束且限于国内航线的船舶。3.本规则第 5 章至第 15 章适用于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船舶,无论是液化还是气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