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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的法定定义。美国法典第 44 章第 33 章将记录定义为“所有书籍、文件、地图、照片、机器可读材料或其他文档材料,无论其物理形式或特征如何,均由美国政府机构根据联邦法律或与公共事务交易有关而制作或收到,并由该机构或其合法继承者保存或适合保存,作为政府组织、职能、政策、决定、程序、运营或其他活动的证据,或因为其中数据的信息价值。仅为参考或展览目的而制作、获取或保存的图书馆和博物馆材料、仅为方便参考而保存的文件的额外副本以及出版物和已处理文件的库存均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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