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82 年《公交管理改革法》第 18 条(编纂于 49 U.S.C.31138)要求交通部长制定法规,要求出租的载客汽车承运人承担最低限度的财务责任,以承担公共责任和财产损失。《汽车承运人公共责任保险单背书》(表格 MCS-90B)和汽车承运人公共责任保证金(表格 MCS-82B)包含必要的最低限度信息,以证明载客汽车承运人已获得并实际上承担了 49 CFR 387.33 规定的最低限度财务责任。这些文件中的信息由联邦公路管理局和公众使用,以核实载客汽车承运人已获得并实际上承担了所需的最低限度财务责任。估计年度负担:年度总负担为 105 小时。地址:请将意见发送至信息和监管事务办公室、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地址:725–17th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503,收件人:FHWA 值班人员。欢迎就以下问题发表意见:拟议的信息收集是否对部门职能的正常履行必不可少,包括信息是否具有实际用途;部门对拟议信息收集负担的估计是否准确;如何提高所收集信息的质量、实用性和清晰度;如何尽量减少受访者的信息收集负担,包括使用自动收集技术或其他形式的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