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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5.0

1.3 互连请求 互连客户应向分销提供商提交其互连请求,并附上互连请求中规定的处理费或押金。互连请求应在收到后加盖日期和时间戳。互连请求提交时使用的原始日期和时间戳应被视为符合这些程序中任何时间表的合格日期和时间戳。分销提供商应在收到互连请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互连客户已收到互连请求。分销提供商应在收到互连请求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互连客户互连请求是否完整。如果互连请求不完整,配电提供商应在互连请求不完整的通知的同时提供一份书面清单,详细说明完成互连请求必须提供的所有信息。互连客户在收到通知后有十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所列信息或请求延长提供此类信息的时间。如果互连客户未在期限内提供所列信息或请求延长时间,则互连请求将被视为撤回。向配电提供商提交所列信息后,互连请求将被视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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