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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如果遗产或信托的超额扣除额是由于总扣除额大于其总收入而产生的,则在遗产或信托的上一纳税年度,受益人可以根据其性质扣除超额扣除额。超额扣除额保留其作为附表 1(表格 1040)上调整后总收入的调整、附表 A(表格 1040)上报告的非杂项逐项扣除或杂项逐项扣除的性质。有关遗产或信托超额扣除额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受益人提交表格 1040 或 1040-SR 的附表 K-1(表格 1041)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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