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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46.0

1.受让人应根据《夏威夷修订法规》第 661 章(州政府诉讼和针对州政府的诉讼)和第 662 章(州政府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规定,以与私人在类似情况下相同的方式和程度承担责任,对于因州政府官员和雇员在其职务或工作范围内行事时,或以官方身份临时代表州政府机构行事的人员的疏忽或错误行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地役权区域财产损坏、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所有索赔和要求,无论有无报酬,均应承担责任。“州政府机构”包括州政府的行政部门、委员会和委员会,但不包括与州政府的任何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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