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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函编号附录 2。313-68-1656c,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海船入级与建造规则》,2021 年,ND 号。2-020101-138-E 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 1 一般规定 1 第 1.2.1 段。在定义“系统”之后,引入定义“湿式排气系统”,内容如下:“湿式排气系统是一种排气系统,其中废气与水混合,送入排气管或特殊歧管进行冷却。”。2 第 1.3.3 款由下列文字替代:ʺ 1.3.3 一级和二级管路阀门、侧阀和底阀、遥控阀门、透气阀、空气管盖、柔性接头(包括膨胀接头)以及首尖舱舱壁上的阀门在制造期间均须接受登记局的检验。ʺ4 系统和管路元件 3 第 4.3.2.6 款由下列文字替代:ʺ 4.3.2.6 开敞甲板和 4.3.2.4 中未规定的处所的排水孔和舷外排水管,无论是在干舷甲板以下 450 毫米处还是在夏季载重水线以上 600 毫米以内处,均应在外壳上安装止回阀(挡板)。在这种情况下,排水孔和排水管的壁厚不得小于表 2.3.8 第 3 栏中规定的值。如果干舷甲板以下和封闭上层建筑内处所的钢排水管壁厚小于以下值,则可不设阀门: ≤ 80 mm 时为 7 mm; = 180 mm 时为 10 mm; ≥ 220 mm 时为 12.5 mm,其中 = 管道外径。中间尺寸应通过线性插值确定。对于铝合金船体的船舶,铝合金排水管的壁厚可以减小,但不得小于船壳板的厚度。在开放式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中,应设置舷外排水孔。在用于运载油箱内有燃油的机动车辆的处所,应设置舷外排水管,以防止在喷水系统运行时积水。在浮船坞中,限界线以下处所和开敞甲板的舷外排水管和限界线以下的排水管应在外壳上设置止回阀。如果限界线以下的管厚度不小于船壳板的厚度,则可省去这些阀门,但不必超过 12 毫米。ʺ。

通函编号 313-68-1656c,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10 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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