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3 排放:与 E.O. 第 302 节一致。14057,GSA 必须与 CEQ 和 OMB 协调,评估系统和方法,以跟踪和报告整个政府和特定机构的范围 3 排放。此项评估应考虑所有 15 个范围 3 排放类别、数据可用性、排放类别相对于联邦政府总排放量的规模,以及使用数据为减排战略提供信息的可能性。根据评估结果并与 CEQ 和 OMB 协调,GSA 必须开发系统,在联邦和机构层面提供范围 3 排放的年度报告,并使用最佳可用方法和数据源计算范围 3 排放的相关类别,每年 1 月 31 日或之前提交。已采取计划跟踪和报告范围 3 排放的机构必须与 CEQ 和 GSA 协调,以确保机构系统和方法与政府范围的跟踪和报告方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