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仅弹药的主要成分(推进剂和底火)已受到管制。《2014 年爆炸物条例》(ER 2014)规定,推进剂的持有受管制,该条例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外,任何想要获取或保留爆炸物的人必须持有警方颁发的爆炸物证书。《2006 年暴力犯罪减少法》(VCRA 2006)第 35 条规定,底火受管制,该条例规定,除非购买者获得持有底火的授权(例如,作为注册枪支经销商 (RFD) 或持有授权其持有相关枪支或弹药的枪支证书),否则销售或购买底火(包括装有底火的空弹壳)均属违法行为。根据《1968 年枪支法》(FA 1968)第 1 条,未持有枪支证书而持有、购买或获取弹药属违法行为。根据 1968 年 FA 法第 5(2A) 条,非法制造和供应违禁弹药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一些弹药的组成部分,例如铅弹和弹壳,不受管制。拟议的修改是,如果可以证明有人意图使用这些弹药制造弹药,则未经许可持有这些弹药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