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每个 RLSO 和法律中心都负责制定程序,以确保被告的律师、被告(如果他或她提出要求)和任何犯罪受害者的律师在收到书面请求后,能够收到军事法庭所有公开会议的记录副本,并且除非封存,否则可以查看军事法庭和上诉法庭证物中承认的证据,以方便准备提交给 CA 的事项。除非军事法官另行授权,否则 RLSO 或法律中心不得发布闭门会议、机密材料或任何其他被命令封存事项的记录。如果被告或受害者没有律师代理,则将根据要求直接向被告或受害者提供军事法庭所有公开会议的记录副本。除非不可行,否则应在收到适当请求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此信息。在发布任何军事法庭诉讼记录之前,RLSO 或法律中心必须在记录中附上指示,限制录音的使用,仅限于根据参考 (b) 的 RCM 1106 和 RCM 1106A 提交审判后事项。如果向被告提供记录,但记录被限制,则必须提供纸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