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般规则,银行控股公司必须提前 6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储备银行,以从事任何非银行业务,或收购或保留根据第 4(c)(8) 或 4(a)(2) 条从事活动的公司的股份。当银行控股公司通知储备银行批准从事非银行业务,或保留或收购从事非银行业务的公司的股份时,BHC 必须认为该活动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并且假设满足此测试,则该活动是银行业务的适当附带活动。此外,同时是 FHC 的 BHC 必须提前 6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储备银行,以从事与第 4(k)(1)(B) 条规定的金融活动相补充的活动。在考虑此类通知时,委员会必须确定是否可以合理预期该活动的开展将为公众带来更多便利、增加竞争或提高效率等利益,而这些利益是否足以抵消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例如资源过度集中、竞争减少或不公平、利益冲突或不健全的银行业务实践。作为一般规则的例外,符合《银行控股公司法》第 4(j)(4) 条规定的银行控股公司无需事先通知,即可直接或通过子公司从事委员会在 1999 年 11 月 12 日之前根据 Y 条例第 225.28 条允许的活动。1999 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此活动清单不能再扩大。对于所有不符合第4(j)(4)节规定的资格的银行控股公司、根据第4(c)(8)节或第4(a)(2)节开展的所有其他非银行活动,以及根据第4(k)(1)(B)节从事的与金融活动相补充的所有活动,银行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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