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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6 月 2 日,美国贸易代表根据《1974 年贸易法》(经修订)(《贸易法》)第 301 条对奥地利的《2020 年数字税法》(DST)展开调查。奥地利的数字税对在奥地利提供的数字广告服务的总收入征收 5% 的税。DST 仅适用于全球年收入达到或超过 7.5 亿欧元,且在奥地利的数字广告服务年收入达到或超过 2500 万欧元的公司。在本报告中,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介绍了其关于可诉性的调查结果。根据第 301 条,可诉性的适用标准是奥地利的数字税是否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并是否给美国商业带来负担或限制。如本报告所述,我们的调查表明,奥地利的数字税符合这一标准。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定 DST 可诉诸法律,第 301 条将授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行的行动……以取消”DST。1 如《联邦公报》启动调查的通知(启动通知)所述,2 USTR 在调查过程中重点关注了 DST 的各个方面,包括 DST 是否歧视美国公司、DST 作为税收政策是否不合理,以及 DST 是否给美国商业带来负担或限制。启动通知要求公众就这些问题发表意见,公开档案中已收到 383 条来自相关人士(包括公司、组织和政府)的意见。2020 年 12 月 21 日,USTR 还参加了与奥地利就 DST 进行的直接政府间磋商。这些和其他调查步骤表明,奥地利的 DST 歧视美国公司,不合理地违反国际税收原则,并给美国商业带来负担或限制。首先,我们的调查显示,奥地利的数字服务税歧视美国数字服务公司。这种歧视的主要机制是数字服务税的收入门槛,它使小公司(包括许多奥地利公司)免于纳税,同时使大量美国大型公司承担纳税义务。包括总理塞巴斯蒂安·库尔茨在内的奥地利政府最高层人士的声明表明,这种针对美国公司的政策是蓄意的。2018 年 12 月,总理库尔茨明确表示:“我们将在奥地利引入数字税……目的很明确:对那些在网上赚取巨额利润但几乎不纳税的公司征税,例如 Facebook 和

奥地利数字服务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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