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 支持有争议的 EPIRA 条款
最高法院 (SC) 确认了《电力行业改革法》(EPIRA) 中若干条款的合宪性,裁定电力生产和供应不是公用事业运营,但仍受能源监管委员会 (ERC) 的监管。法院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颁布但于 1 月 7 日公布的一项决议中 […]
来源:《BusinessWorld》_经济最高法院 (SC) 确认了《电力行业改革法》(EPIRA) 若干条款的合宪性,裁定电力生产和供应不是公用事业运营,但仍受能源监管委员会 (ERC) 的监管。
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颁布但于 1 月 7 日公布的一项决议中,全庭驳回了 Anakpawis 众议员 Fernando L. Hicap 等人针对 ERC、马尼拉电力公司 (Meralco) 和执行秘书提出的请愿书,该请愿书试图宣布该法律的若干部分违宪。
法院支持《电力生产和供应法》第 6 条和第 29 条,明确指出电力生产和供应不被视为公共事业运营,仍受 ERC 监管。
在同一决议中,法院还确认了该法第 34 条和第 43(b)(ii) 条,这两条赋予 ERC 确定和批准对电力终端用户征收的普遍费用的权力。
此外,法院还支持第 43(f) 条,授权 ERC 制定费用,使配电公用事业公司能够收回损失。
法院认为 ERC 在实施该法时没有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院表示,要将企业归类为公共事业,它必须提供对公众必不可少的服务。
由于发电和供电公司仅服务于有限的客户群,并且不直接与公众互动,因此它们不被视为公共事业。
尽管如此,由于《EPIRA》中概述的旨在防止滥用或违规行为的保障措施,公司仍受政府监管。
这些保障措施包括要求公司从 ERC 获得合规证书以及其他监管措施。
《EPIRA》授予 ERC 确定和批准这项收费的权力。
Chloe Mari A. Huf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