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未实现的财产

人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必须到位,否则企业家将不愿意面对不确定的盈利能力。无论如何,企业家已经面临不确定性并采取了行动。

来源: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研究所信息

为什么有人会投入大量资金来创造收入不确定的新事物?这个问题抓住了知识产权论点的核心,即对发明人的想法进行法律保护,使其不被复制和广泛使用。简单的逻辑看似直观,因此很有说服力,但经不起推敲。为什么?因为它适用于所有创业精神,而创业精神始终是对价值不确定的事物的投资。但这似乎并没有阻止企业家的脚步。或者更确切地说,它调节了哪些创业项目的实施,以便最疯狂的想法不会被追求,除非它们可能非常有利可图。

知识产权的支持者会插话,企业家精神受益于事物的财产权——因为它们创造的新商品或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物理性的,它们不能像创意那样容易且低成本地被复制。因此,他们得出结论,思想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这个结论没有切中要害,因为产权的原因不是保护潜在收入,而是解决冲突。由于实物财产的数量有限且具有竞争性用途,因此必须解决相互冲突的主张。机构私有财产通过指定稀缺资源的所有者来实现这一点。但想法的数量既不是有限的,也不是竞争性的。它们也很少是独特的事件。多次发现是规则,而不是例外。

因此,知识产权退化为任意的垄断权利,就像旧时代受皇室保护的行会一样。这种市场干预因此引发了诸如低效垄断租金、专利流氓和结构性不当投资等问题——稀缺的资本被用来生产可专利的产品(例如治疗疾病的药物),而不是可提供更大利益的产品(维生素和补充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