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支付纠纷中采取更严格的证据标准

法院表示,制造商检查机构的批准和付款时间表并不构成款项的支付。

来源:商业日报 _经济

内罗毕高等法院裁定,为有争议的付款索赔辩护的银行必须证明资金已到达预期收款人,而不是依赖内部处理记录。

法院表示,制造商检查机构的批准和付款时间表并不构成款项的支付。

该裁决源于 Consolidated Bank 与 Muteithia Kibira Advocates LLP 之间关于在前内部质量审计师提起的雇佣案件中为贷方辩护的法律费用的纠纷。

该银行辩称,它已经支付了律师事务所要求的72,460先令的押金,并且要求其支付497,102先令的全部费用票据将构成不当得利。支持者坚称他们从未收到押金。

在确定争议时,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并维持了小额索赔法院的判决,在发现贷方未能证明有争议的付款已支付后,判决律师获得全额索赔金额。

法院认为,一旦辩护人否认收到了这笔钱,证明资金实际上已经转账和收到的责任就转移到了银行身上。

“支付法律费用的证据是收到费用,而不是准备付款。通过 Maker Checker 流程,上诉人所证明的是准备付款,”法官 Benard Murunga 表示,强调了商业纠纷中完整付款轨迹的重要性。

银行依赖于内部批准的带有制造商检查员和财务批准印章的存款申请单,以及列出了预期受益人中的倡导者的内部付款时间表。

法院发现这些记录仅记录了内部审批流程,而不是已完成的交易。

“Maker Checker 和付款时间表都是内部程序。它们不一定证明付款,而只是批准过程和内部时间表。这不是证据,”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