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工智能 (AI) 应用遍及许多技术领域,从防撞系统和在线支付交易中的欺诈检测到预测交通流量模式和药物发现。AI 没有单一的、公认的定义,该术语可能指基于规则或基于机器学习的系统。可以从生成训练数据集和机器学习方法到 AI 专用计算机硬件(如处理器和内存芯片)等 AI 相关发明的许多方面寻求专利保护。2.本指南补充了 IPOS 2023 年 10 月的专利申请审查指南(“指南”),并提供了一组与 AI 应用有关的假设示例。每个示例都附有简短的背景,随后是专利权利要求或一组专利权利要求,以及关于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可获得专利的非约束性评估。在实践中,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将根据所提供的信息逐案审查其是否为可获得专利的主题,其中可能包括考虑其他因素,同时牢记权利要求仍需满足可获得专利的其他要求。B.补充指导 i. 可获得专利的主题 3.人工智能相关专利权利要求可能会遇到可获得专利的主题问题。《专利法》第 13(1) 条规定如下:
神经技术在消费品中的广泛应用增加了对自主权和自由思想等人权的风险。尽管脑植入物和支持脑电图的可穿戴设备等技术在临床应用中具有潜在益处,但它们对人类的精神和心理操纵提出了严重担忧。尤其是在美国,法律和政策落后于技术发展,从而增加了商业神经技术被滥用和误用的风险。本文重点关注商业神经技术,它不同于用于临床诊断的医疗神经技术,并试图通过克服监管漏洞来防范用户的人权风险。本文认为,消费者神经技术对用户自由思想和自主权的损害是可以预见和已知的,但却被市场激励和技术的双重治疗目的所掩盖,并认为先发制人的监管是必要的,并有先例支持。为此,本文分析了预防原则、道德效用和人权等治理机构的先例,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区(智利、西班牙、联合国)的当前举措。该分析指出了降低神经技术风险的可能方法,既有广义的,也有狭义的。具体而言,本文规定,基于道德效用理论的专利法的扩展,结合
Butterworth-Heinemann 是 Elsevier 的版权所有 Linacre House, Jordan Hill, Oxford OX2 8DP, UK 30 Corporate Drive, Suite 400, Burlington, MA 01803, USA 2007 年第一版 版权所有 © 2007,Mike Tooley。由 Elsevier 2007 出版。保留所有权利 Mike Tooley 作为本作品作者的权利已根据 1988 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得到主张 未经出版商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手段(包括电子、机械、影印、录制或其他方式)复制、存储于检索系统或传播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 可直接从英国牛津 Elsevier 科技版权部获得许可:电话 (+44) (0) 1865 843830;传真 (+44) (0) 1865 853333;电子邮件:permissions@elsevier.com。或者,您也可以通过访问 Elsevier 网站 http://elsevier.com/locate/permissions 并选择“获得使用 Elsevier 材料的许可”在线提交您的请求。通知出版商不对因产品责任、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因使用或操作本文材料中包含的任何方法、产品、说明或想法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医学科学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应独立核实诊断和药物剂量。英国图书馆出版数据目录记录此
印度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签署人,该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关于关税和贸易(GATT)的一般协议(GATT)将农业承认为投资和利润的规则结合的企业,并将其纳入乌拉圭回合(1986-1994)的首次谈判中。印度成为1994年知识产权权利协议(TRIP)(TRIPS)与贸易相关的方面的签署人,这是必要的。本协议的第27.3(b)条要求成员国通过专利或有效的SUI通用系统或其任何组合来保护植物品种。1970年现行的《印度专利法》排除了专利性的农业和园艺生产方法。在2001年,在实现育种者,农民和当地社区的权利方面发生了重大发展。印度政府通过了对植物品种和农民权利法(PPV&FR)的保护。为保护植物品种的Sui Generis系统是开发了整合育种者,农民和乡村社区的权利,并照顾了公平分享福利的担忧。与在不同国家存在或制定的其他类似立法相比,它在受保护的属/物种,水平和保护期方面具有灵活性。该法案涵盖除微生物以外的所有类别的植物。目的是通过有效的SUI通用系统提供有效的植物品种保护系统。该行为的目标是:
8 英国于 2014 年颁布了针对 TDM 的有限例外,参见 1988 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第 29A 条,但已宣布进一步推进的计划,参见 UKIPO,《新闻稿: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 - 版权和专利》(2022 年 6 月 28 日)(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ip-copyright-and-patents)。日本《版权法》第 30(4) 条允许非表达性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只要这种使用不会“根据作品的性质或目的或其使用情况,不合理地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参见日本《版权法》(1970 年 5 月 6 日第 48 号法案,经修订至 2022 年 1 月 1 日),第 30(4) 条,可查阅(https://wipolex.wipo.int/en/legislation/details/21342)。2019 年 4 月,欧盟通过了《数字单一市场指令》(“DSM 指令”),其中针对文本和数据挖掘提出了两项强制性例外。DSM 指令第 3 条要求所有欧盟成员国对非营利研究领域的 TDM 实施广泛的版权例外。DSM 指令第 4 条包含第二项强制性豁免,该豁免范围更具包容性,但较窄。请参阅,2019/790 号指令,OJ 2019 (L 130/92)。另请参阅 Pamela Samuelson,《版权作品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合法吗?》64:11 C 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20 (2021)。
创新能力是人类改善生活质量的核心。过去,这种创新来自人类的汗水和智慧。但是,我们很快就会拥有能够发明的机器吗?这会加速创新吗?最近的一些法律案件将这些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这些案件围绕着一个基于神经网络的人工智能 (AI) 系统 DABUS(统一感知的自主引导设备)展开,其创造者声称该系统使发明值得申请专利。全球已提交两项发明的专利申请,DABUS 是这两项发明的唯一发明人:一种具有分形表面以辅助包装的食品容器,以及一种具有分形维数脉冲序列以引起注意的警示灯。迄今为止,这些专利申请几乎在所有司法管辖区 1 都被驳回,主要是因为法律理由是发明人必须是人类。没有一个法律案件对 DABUS 是唯一发明人的说法进行检验。然而,专利申请提出了一些有趣而重要的问题,即发明人意味着什么,发明又意味着什么。在专利法的背景下,产品或工艺需要具有“新颖性”(在现有发明的“现有技术基础”中找不到)和“创造性”(对于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并且必须具有工业应用。因此,可以问这样一个问题:人工智能系统是否能够发明,或者是否能够发明。我们在这里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广义定义,包括基于规则的系统、基于搜索的系统和基于学习的系统。
• 203 Property Law (4 units) • 223 Administrative Law (4 units) • 251.5 Corporate Finance (4 units) • 255 Venture Capital Finance (2 units) • 256.9 Secured Transactions (3 units) • 270.4 A Just Transition to Clean Energy (1 unit) • 270.6 5 Energy Project Development & Finance (3 units) • 270.7(1) Renewable Energy Law & Policy (3 units) / Topics in Renewable Energy Law (1 unit) • 270.72 Pathways to Carbon Neutrality (2 units) • 261.6 Science and Regulatory Policy (3 units) • 271.71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2 units) • 273.1 Land Use Law (3 units) • 273.63 Public Lands & Natural Resources Law (3 units) • 275.3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4 units) • 275.65 Transnational知识产权法(3个单位)•275.8 IP和企业家精神(3个单位)•277专利法(3个单位)•ESPM 217气候变化的政治经济学(3个单位)**•EnveCon 147能源与环境的调节(4个单位)**•HAAS 212 ENSIGY和环境市场(3个单位)(3个单位)**•HAAS 212 ACROCKECH•HAAS 212 ACROCKECH•HAAS 212A(HAS)能源和基础设施项目融资(1单位)**•CIV ENG 107气候变化缓解(3个单位)**•CIV ENG 292A可持续社会技术(1单位)*•ERG C200 Energy&Society(4单位)** •美国的PubPol可再生能源政策(3个单位)**
即将在 W ASH 上发表。U. L. R EV。(2022)。草稿 – 谨慎引用 欢迎通过 wnp@umich.edu 发表评论 医疗人工智能的新创新模式 W. Nicholson Price II、Rachel E. Sachs 和 Rebecca S. Eisenberg * 近年来,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投入了大量资源来开发医疗人工智能 (AI) 技术。其中许多技术(尤其是功能类似于传统医疗设备的技术)在法律和政策文献中受到了广泛关注。但其他类型的新型人工智能技术,例如与质量改进和优化稀缺设施的使用有关的技术,迄今为止在讨论中基本上没有出现。这些人工智能创新有可能阐明健康创新政策的重要方面。首先,这些人工智能创新与学者们传统上认为影响医疗创新的法律制度(专利法、FDA 法规和健康保险报销)的互动较少。其次,也许与之相关的是,一组不同的创新利益相关者,包括医疗系统和保险公司,正在这些领域进行自己的研究和开发,而无需等待商业产品开发商为他们进行创新。第三,也是最后一点,这些创新者的活动对健康创新政策和学术研究有影响。也许最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新药和新设备等更常见的生物医学创新,数据拥有和控制在决定这一领域的创新能力方面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而满足监管机构和付款人的质量标准的能力则发挥着较小的作用。
位于华盛顿特区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大量不同主题领域拥有全国性的专属管辖权,例如所有专利案件、所有政府合同案件、所有国际贸易案件、所有政府合同案件、所有政府人事案件、所有涉及根据《塔克法案》对美国提出金钱索赔的案件、退伍军人案件以及许多其他案件的上诉。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几乎每年都增加其他主题领域。为了跟上其多样化和不断增长的管辖权,法院正在请求必要的增加。以下是联邦巡回法院专属管辖权的更完整列表。它受理以下案件的上诉: (A) 根据 28 U.S.C. 发生的所有联邦地区法院的最终裁决。1338(a),涉及一般专利法,35 U.S.C.145–146,涉及审查专利商标局、专利上诉和干涉委员会的决定,28 U.S.C.1346(a)(2),涉及根据 Little Tucker 法案对美国提出的索赔,以及 1970 年《经济稳定法》第 211 条、1973 年《紧急石油分配法》第 5 条、1978 年《天然气政策法》第 506(c) 条和《能源政策和保护法》第 523 条,涉及以前属于临时紧急上诉法院管辖的所有法规; (B)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最终决定,28 U.S.C.2645(c); (C) 美国退伍军人索赔上诉法院的最终裁决,38 U.S.C.2522 和 42 U.S.C.7292;(D)美国联邦索赔法院的最终裁决,28 U.S.C.300aa–12(f);(E)太平洋岛屿托管地高等法院的最终裁决,48 U.S.C.1681 注(1988 年)(自由联合协定;
C反应蛋白(CRP)在肝脏中合成。通过IL-1ß/IL6途径刺激合成。CRP通过C1Q和巨噬细胞通过FCγ受体激活补体系统。由于CRP血浆水平升高与心血管风险增加有关,因此CRP可能在心血管疾病中起因果作用。将这些观察结果转移到标准医疗保健中的一种方法是产生肝CRP合成抑制剂,并将其用于对照临床试验中。尽管有巨大的药理努力,但事实证明,寻找CRP合成抑制剂很难。首先,反义寡核苷酸RNA技术虽然有希望的想法,但尚未导致临床实践可行的结果。其次,在寻找肝CRP抑制剂时,高吞吐量筛选测定受到限制,因为原代人肝细胞不能在体外充分生长。使用基因工程肝癌细胞的使用导致心脏糖苷能够抑制CRP合成。由于专利法的考虑,制药公司对进一步追求这一可能的途径的兴趣有限。抗体对IL-1ß和IL-6的抑制作用在心血管临床试验中显示出阳性结果,但是由于副作用,这些抗体尚未获得FDA的批准。相反,FDA最近批准了长期的秋水仙碱治疗,尽管不是CRP特定的方法。目前,其他途径似乎更有前途。综上所述,直到今天,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肝CRP合成可以在人体医学中特异性,有效,安全地抑制。在这里,我们总结了当代方法,以抑制CRP综合和未来临床试验的潜在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