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 — 5 特别注意事项 (1) 保养及检查 A. 所执行的项目为共通规格相关项目中所订明的每6个月及每年的检查,以及保养标准表及厂商所订明的特殊规格中所订明的消耗品及检查。
1.2.1 本规范适用于船长90m及以上,典型布置为双底结构和单壳或双壳结构的舷侧结构的散货船,通常采用单甲板建造,货舱内设有顶边舱和舱底底舱。“通常”一词的意思是,装有顶边舱和底舱的船舶具有典型的散货船布置,但CSR适用于其他布置,例如混合型散货船。混合型散货船是指至少一个货舱设有底舱和顶边舱的散货船。显然,本规范适用于某些货舱没有顶边舱和底舱,其余货舱有底舱和顶边舱的散货船。这符合“通常建造为单甲板,货物区域为顶边舱和底边舱”这一表述的解释,根据经修订的 MSC Res 277(85),这意味着船舶不会仅因缺少部分或全部规定的结构特征而被视为不符合散货船的定义。“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这一表述应与经修订的 MSC Res 277(85) 理解相同。MSC Res 277(85) 的文本规定:““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是指主要设计用于运输散装干货和运输散装运输、装载或卸载的货物,这些货物专门或主要占据船舶的货舱”。矿砂船和兼用船由于其典型布置(见图1)而不属于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船长90m及以上,典型布置为双底结构和单壳或双壳结构的舷侧结构的散货船,通常采用单甲板建造,货舱内设有顶边舱和舱底底舱。“通常”一词的意思是,装有顶边舱和底舱的船舶具有典型的散货船布置,但CSR适用于其他布置,例如混合型散货船。混合型散货船是指至少一个货舱设有底舱和顶边舱的散货船。显然,本规范适用于某些货舱没有顶边舱和底舱,其余货舱有底舱和顶边舱的散货船。这符合“通常建造为单甲板,货物区域为顶边舱和底边舱”这一表述的解释,根据经修订的 MSC Res 277(85),这意味着船舶不会仅因缺少部分或全部规定的结构特征而被视为不符合散货船的定义。“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这一表述应与经修订的 MSC Res 277(85) 理解相同。MSC Res 277(85) 的文本规定:““主要用于运输散装干货”是指主要设计用于运输散装干货和运输散装运输、装载或卸载的货物,这些货物专门或主要占据船舶的货舱”。矿砂船和兼用船由于其典型布置(见图1)而不属于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其他构件 0.5 燃油舱(注7)及润滑油舱 0.5 淡水舱 0.5 空舱(注8)及干燥处所(注9)(注10) 0.5 居住处所 0 上述以外 0.5(注) (1) 锚链舱底部上表面垂直上方3m范围内的板面应加1.0mm。(2) 仅适用于以露天甲板为舱顶的舱。3m距离应从舱顶垂直测量,并平行于舱顶。舱底水舱、排泄舱及锚链舱应视为“其他处”。 (3) 干散货舱包括用于载运干散货的舱。(4) 对于矿砂船,只适用于内底板垂直向上 3mm 以内的范围。如果垂直向上超过内底板 3m,则取 1.0mm。(5) 对于内底板垂直向上 3mm 以内的舱壁板,应加 0.2mm。(6) 对于吸入口附近的内底板和吸入井,在距吸入口外周约一个纵向间距半径范围内,应加 2.0mm(见图3.3.4-1 和 3.3.4-2)。(7) 对于装有气体燃料舱的舱室,应采用同类型液化气船货舱的防腐加量。(8) 空隙处所是指只能通过螺栓固定的人孔开口进入的处所或通常无法进入的处所,例如管道隧道。封闭型柱的内部空间也包括在内。(9) 干处所是指机械处所、泵舱、储藏室、舵机处所等的内部空间。(10) 主机舱内底板应增加 2.0 mm,除非根据事先提交的数据经本社批准进行防腐。
12.2 号货舱立即被海水淹没。左舷深舱 2 号在受损前已用盐水压载,但向海面敞开。右舷深舱 1 号逐渐被淹没。1 号货舱被淹没,通过 137 号舱壁上的破洞和 1 号左舷深舱边界上的破裂板,淹没速度相当快。3 号货舱的淹没速度起初很慢,通过 113 号舱壁上的破洞,但当 2 号货舱的水位达到该舱壁第三层甲板上一扇受损门的舱口围板时(该门已被吹开并扭曲),淹没速度很快。右舷 1 号深舱通过 125 号和 137 号框架之间的中心线舱壁上的破片洞逐渐进水。船舶几乎立即向左倾斜,鉴于前舱快速进水和不断增加的侧倾(尽管 4 号深舱中的压舱物从左舷转移到右舷),决定将船舶搁浅。抛锚后,船舶于 0621 以 6 节的速度搁浅。左倾增加到 17 度,但在搁浅后以 10 节的速度前进,ALCHIBA 逐渐被扶正,最后仅以 1-1/2 度左倾停下。船舶从 115 号框架到船首搁浅;长度约 150 英尺。
12. 海水立即涌入 2 号货舱。左舷深舱 2 号在受损前已用盐水压载,但暴露在海水中。右舷深舱 1 号逐渐进水。1 号货舱的进水速度相当快,水通过 137 号舱壁上的破片洞和左舷 1 号深舱边界的破裂板进入。3 号货舱的进水起初很慢,水通过 113 号舱壁上的破片洞进入,但当 2 号货舱的水位达到该舱壁第三层甲板上一扇受损门的围板时(该门已被吹开并扭曲),水位迅速上升。右舷深舱 1 号的进水速度很慢,水通过 125 号和 137 号框架之间的中心线舱壁上的破片洞进入。几乎立即,船就向左倾斜,由于前舱迅速进水,船身侧倾加剧(尽管在 4 号深舱中将压舱物从左舷转移到右舷),因此决定将船搁浅。船锚被收起,船于 0621 以 6 节的速度搁浅。左倾已增加到 17 度,但在搁浅后以 10 节的速度继续旋转,ALCHIBA 逐渐恢复,最终停在仅 1-1/2 度左倾的位置。船从 115 号框架到船首搁浅;长度约为 150 英尺。
1.2 散货船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船长L CSR 为90 m 及以上的单舷侧和双舷侧散货船的船体结构。散货船是指通常建造为单甲板、双底、底边舱和顶边舱,货舱区域为单舷侧或双舷侧结构,主要用于载运散装干货的船舶。散货船的典型布置如图1 所示。混合型散货船应满足本规范定义的强度标准,其中至少一个货舱设有底边舱和顶边舱,参见图1 的典型布置,其他货舱不设有底边舱和/或顶边舱,参见图2 的横剖面示例。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船舶类型:
(注) (1) 在锚链舱底板上表面垂直上方 3m 范围内,应在板面增加 1.0mm。(2) 仅适用于以露天甲板为舱顶的舱。3m 距离应垂直于舱顶并平行于舱顶测量。舱底水舱、排泄储罐和锚链舱应视为“其他位置”。 (3) 干散货舱包括用于载运干散货的舱。(4) 对于矿砂船,仅适用于垂直上方内底板 3mm 范围内。如果垂直上方内底板超过 3m,则视为 1.0mm。(5) 舱壁用板材在内底板垂直上方 3mm 范围内应加厚 0.2mm。(6) 吸入口附近的内底板和吸入井应在距吸入口外周约一个纵向间距半径范围内加厚 2.0mm(见图3.3.4-1 和 3.3.4-2)。(7) 对于装有气体燃料舱的舱室,应采用与同类型液化气船货舱相同的防腐措施。(8) 空隙处所是指只能通过螺栓人孔开口进入的处所或通常无法进入的处所,例如管隧。封闭型柱的内部空间也包括在内。(9) 干燥处所是指机器处所、泵舱、储藏室、操舵装置处所等的内部空间。(10) 主机舱内底板厚度应增加 2.0mm,除非根据事先提交的数据经本船级社批准实施防腐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