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海事船级社远洋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已按照既定的批准程序获得批准,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本规则的现行版本以 2018 年版本为基础,并考虑了发布前立即制定的修订。已考虑到国际船级社协会 (IACS) 的统一要求、解释和建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 (IMO) 的相关决议。本规则分为以下部分发布: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舱”;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装置”;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船舶结构和操作特性附加标志中的区别标志和描述性符号”;第十八部分“散货船和油船的共同结构规则”。本部分文本与IACS共同结构规则文本相同;第十九部分“集装箱船和主要用于运载集装箱货物的船舶结构的附加要求”。本部分的文本与 IACS UR S11A《集装箱船总纵强度标准》(2015 年 6 月)和 S34《集装箱船有限元分析强度评估载荷工况的功能要求》(2015 年 5 月)相同。第 I 至 XVII 部分以俄文和英文电子版发布。如果俄文和英文版本之间存在差异,以俄文版本为准。第 XVIII 至 XIX 部分仅以英文电子版发布。
俄罗斯海事船级社远洋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已按照既定的批准程序获得批准,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本规则的当前版本基于 2018 年版本,并考虑了发布前立即制定的修订。已考虑国际船级社协会 (IACS) 的统一要求、解释和建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 (IMO) 的相关决议。本规则分为以下部分发布: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第七部分“机械装置”;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船舶结构和操作特性附加标志中的区别标记和描述性符号”;第十八部分“散货船和油船的共同结构规则”。本部分的文本与 IACS 共同结构规则的文本相同;第十九部分“集装箱船和主要用于运载集装箱货物的船舶结构的附加要求”。本部分文本与 IACS UR S11A《集装箱船总纵强度标准》(2015 年 6 月)和 S34《集装箱船有限元分析强度评估载荷工况功能要求》(2015 年 5 月)相同。第 I 至 XVII 部分以俄文和英文电子版发布。如果俄文和英文版本之间存在差异,以俄文版本为准。第 XVIII 至 XIX 部分仅以英文电子版发布。
1.6.2 对于 1.3.2.1.2 和 1.3.2.1.3 中规定的项目,应按照第 I 部分“船体”1.2.3.1 节的规定,以与 I I 类船体结构构件相同的方式选择钢板和型材的等级(参见第 X I I I 部分“材料”表 3.2.2-1 和 3.2.2-2);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冰级 Arc4 及以上的船舶和破冰船,应采用不低于 B 级的钢材,对于破冰船的舵叶,应采用不低于 D 级的钢材。对于 1.3.2.6.2 中规定的项目,应选择主要承载框架构件和盖板结构板的钢板和型材的等级,以确保项目在海上存放时固定,以及计划在海上打开的驱动器的重要部件
本规范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入级”;第二部分“船体”;第三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四部分“稳性”;第五部分“分舱”;第六部分“防火防爆”;第七部分“机械设备”;第八部分“系统和管道”;第九部分“机械”;第十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十一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原则”。本规范是对《海上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补充
俄罗斯海事船级社远洋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已按照既定的批准程序获得批准,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本规则的现行版本以 2019 年版本为基础,并考虑了发布前立即制定的修订。已考虑国际船级社协会 (IACS) 的统一要求、解释和建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 (IMO) 的相关决议。规则分为以下部分发布: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舱”;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装置”;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船舶结构和操作特性附加标志中的区别标记和描述性符号”;第十八部分“集装箱船和主要用于运载集装箱的船舶结构的附加要求”。本部分内容与 IACS UR S11A“纵向强度”相同
俄罗斯海事船级社远洋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已按照既定的批准程序获得批准,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本规则的现行版本以 2019 年版本为基础,并考虑了发布前立即制定的修订。已考虑国际船级社协会 (IACS) 的统一要求、解释和建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 (IMO) 的相关决议。规则分为以下部分发布: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舱”;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装置”;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船舶结构和操作特性附加标志中的区别标记和描述性符号”;第十八部分“集装箱船和主要用于运载集装箱的船舶结构的附加要求”。本部分内容与 IACS UR S11A“纵向强度”相同
1.4.9 长度 L \ < 80 m 的干货船应提供损害控制计划和洪水影响信息,而不是“损伤纵倾和稳性信息”。该信息应包含 1.4.6.1 中列出的数据和文件,以及机舱和每个货物处所被洪水淹没时的损伤纵倾和稳性计算结果。应针对两个吃水进行计算,其中一个应为夏季载重线吃水。应根据稳性信息确定船舶重心的最大允许位置。货物处所的渗透率应针对拟运载的货物进行计算,并应在 0.60 至 0.90 之间。信息应包含计算结果汇总表,其中应标明关键因素,以及 1.4.6.1.5 中给出的详细信息。
俄罗斯海事船级社远洋船舶入级与建造规则已按照既定的批准程序获得批准,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本规则的现行版本以 2019 年版本为基础,并考虑了发布前立即制定的修订。已考虑国际船级社协会 (IACS) 的统一要求、解释和建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 (IMO) 的相关决议。规则分为以下部分发布:第 I 部分“入级”;第 II 部分“船体”;第 III 部分“设备、布置和舾装”;第 IV 部分“稳性”;第 V 部分“分舱”;第 VI 部分“防火”;第 VII 部分“机械装置”;第 VIII 部分“系统和管道”;第 IX 部分“机械”;第 X 部分“锅炉、热交换器和压力容器”;第 XI 部分“电气设备”;第十二部分“制冷装置”;第十三部分“材料”;第十四部分“焊接”;第十五部分“自动化”;第十六部分“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的结构和强度”;第十七部分“船舶结构和操作特性附加标志中的区别标记和描述性符号”;第十八部分“集装箱船和主要用于运载集装箱的船舶结构的附加要求”。本部分内容与 IACS UR S11A“纵向强度”相同
新颖性检测技术是一种概念学习方法,其通过识别概念的正实例而不是区分其正实例和负实例来进行。因此,新颖性检测方法需要很少的负训练实例(如果有的话)。本文介绍了一种特殊的新颖性检测分类方法,该方法使用基于 [Gluck & Myers,1993] 海马模型的冗余压缩和非冗余区分技术,海马是大脑中与学习和记忆密切相关的部分。具体而言,这种方法包括训练自动编码器在输出层重建正输入实例,然后使用该自动编码器识别新颖的实例。训练后可以进行分类,因为预计正实例将被准确重建,而负实例则不能。本文的目的是将实现该技术的系统 HIPPO 与 C4.5 和前馈神经网络分类在几个应用上进行比较。
1.1.1 本部分《海底管道分类和建造规范》(以下简称“SP规范”)的要求涵盖海上设计、建造和运营的管道、从岸上主管道段的海底穿越到最靠近海岸线的隔离阀的管道,这些管道用于输送液态、气态和多相碳氢化合物以及可通过管道输送的其他介质。除了 SP 规范外,俄罗斯船舶登记处(以下简称“登记处”)在执行技术监督时还适用《海底管道建造和运行技术监督指南》(以下简称“SP 指南”)、《海底管道设计、建造和运行建议》(以下简称“SP 建议”)、国家技术监督机构的标准和规则。1.1.2 在每种情况下,注册局进行的技术监督范围应通过与管道所有者和/或运营组织达成的特别协议来规定,并在必要时与国家技术监督机构达成一致。1.1.3 SP 规则不涵盖船舶软管。软管应符合《远洋船舶入级和建造规则》第 VIII 部分第 6 节“系统和管道”的要求。根据应用情况,可能对海底管道内的软管施加额外要求。1.1.4 SP 规则规定的要求涵盖海底管道的文件、检验范围、强度、材料和焊接、海底稳定性、防腐、铺设方法、冰水中埋入海底土壤的深度、海底管道的测试、运行和安全评估。1.1.5 SP 规则适用于单根管道、管道束和“管中管”型管道。1.1.6 SP 规则可适用于未经 RS 技术监督建造的现有管道,以进行技术状况检验并评估 RS 等级分配的可能性。1.1.7 登记处可允许使用 SP 规则要求以外的材料、结构、布置和产品,前提是它们与 SP 规则规定的材料、结构、布置和产品一样有效。在上述情况下,应向登记处提交数据,以确定相关材料、结构、布置和产品符合确保通过海底管道安全运输介质的要求。1.1.8 在第1.1.6条所述的情况下,注册局可要求在建造期间进行特殊测试,并可缩短定期检验的间隔或扩大运营期间的检验范围。1.1.9 注册局可批准按照其他规则、法规或标准建造的海底管道,作为SP规则的替代或补充。在合理的情况下,管道应在与注册局商定的期限内符合SP规则的要求。1.1.10 海底管道的设计、建造和运营应符合国家监督机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