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T 航线飞行训练 LOSA 航线运行安全审计 m 米 MDA 最低下降高度 MEL 最低设备清单 MOR 强制性事件报告 MRM 维护资源管理 NM 海里 OJT 在职培训 PC 个人电脑 QA 质量保证 QC 质量控制 QMS 质量管理体系 RVSM 缩小垂直间隔最低标准 SA 安全保证 SAG 安全行动组 SARPs 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航组织) SDCPS 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SHEL 软件/硬件/环境/动态软件 SMM 安全管理手册 SMS 安全管理系统 SMSM 安全管理系统手册 SOPs 标准操作程序 SRB 安全审查委员会 SRM 安全风险管理 SSP 国家安全计划 TLH 最高级别危险 TRM 团队资源管理 USOAP 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国际民航组织) VIP 非常重要的人物 VMC 目视气象条件 VOR 甚高频全向射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适用文件 除了本技术规范外,还应参考几份相关文件。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应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构成本规范的一部分。• ICAO 核心 AMS(R)S SARPS 草案,用于支持 AMS(R)S 的 NGSS 核心规范; • RTCA DO-262,用于支持下一代卫星系统 (NGSS) 的航空电子设备的最低运行性能标准,用于 NGSS AMS(R)S 的最低性能标准; • RTCA DO-270,用于航空数据链路的航空移动卫星 (R) 服务 (AMS(R)S) 的最低航空系统性能标准 (MASPS),用于数据链路的要求和规范; • RTCA DO-215A 和 RTCA DO-231,用于指导整体数据和语音性能要求。RTCA 文件的副本可从 RTCA, Inc. 获得,网址为 http://www.rtca.org。ICAO 文件的副本可从 ICAO 获得,网址为 http://www.icao.int。
本飞行测试计划确定了在正常运行条件下验证 VDL 模式 3 SARP 要求所要使用的任务和程序。飞行测试将涉及空对空和空对地语音和数据通信。还将评估在各种 VDL 模式 3 系统配置中配置的相邻区域地面站之间的互操作性。所有无线电(数字和模拟)传输都应受到监控和记录,以便进行后期处理。现有的导航设备(如 Nike 雷达和全球定位系统 (GPS))将提供飞机跟踪和时间戳功能。空中交通管制员将在场,以访问系统功能和无线电传输的保真度。其中包括一份表格化的验证时间表和测试设备清单。
是商业航空中导致人员死亡的主要原因。认识到需要确定并有效实施缓解策略,预防飞机失控很快成为国际民航组织的优先事项。在与民航当局 (CAA)、航空事故调查机构、LOC-I 焦点小组、行业协会、原始设备制造商和来自世界各地的主题专家合作对 LOC-I 现象进行了广泛研究后,很明显,当前培训实践中的缺陷是导致大多数飞机失控相关事故的因素。因此,PANS-TRG 的修正案 3 通过引入飞机失控预防和恢复培训 (UPRT) 要求,改进了现有的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 和支持指导材料。1.6 2015 年,下一代航空专业人员工作组制定了航空能力框架
程序 SARP 和指导材料(例如 Doc 8168 号文件《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运行》、《航空图手册》(Doc 8697 号文件)、《所需导航性能授权要求 (RNP AR) 程序设计手册》(Doc 9905 号文件)和《飞行程序设计质量保证手册》(Doc 9906 号文件))可提高安全性、增加终端空域容量和利用率,因为垂直起降场的兴起;改善机场/直升机场/垂直起降场并提高所有天气条件下的可达性。这项工作包括新的仪表飞行程序 (IFP) 设计标准,以应对不断发展的航空器能力和垂直起降场的新操作概念。这还包括将制图标准、数据库和航空电子系统指导与 eVTOL 和垂直起降场运营的 IFP 设计标准相协调。
斐济国家航空法由三层或三重体系监管体系组成,包括法案、法规和标准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和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三层”或“三重体系”监管体系代表斐济的主要立法体系和具体操作规章,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监督体系八个关键要素中的关键要素 CE1 和 CE2。标准文件 (SD)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 1979 年民航局法 (CAP 174A) 第 14 (3) (b) 条的规定颁发。在适当情况下,SD 还包含有关民航局可接受的标准、措施和程序的技术指导(关键要素 CE5)。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且如果本标准文件明确指出有此类规定,则可以考虑向管理局提交其他合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具有补偿因素,可以证明其安全水平相当于或优于本文规定的安全水平。因此,管理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替代方法对个别申请人的相关性。当确定新标准、做法或程序可以接受时,它们将被添加到本文件中。
3. M 部分已发布,并附有退出条款,第 5 章对此进行了声明。退出条款旨在为成员国提供全面遵守 M 部分的宽限期。 4. M 部分要求的未来发展将按照成员国之间商定的拟议修订通知 (NPA) 程序进行。该程序将允许任何成员国的民航局提出对 M 部分的修订,并且还将包括对 ICAO SARPS 和 EASA M 部分进行修订的规定。 5. 成员国的民航局已同意将 M 部分纳入其国家法规,并同意他们不应在没有根据商定程序提出修订 SARI M 部分的提案的情况下单方面启动对其国家法规的修订。 6. 本部分的 B 节应包含在成员国民航局发布的国家法规中。 7. SARI 第 M 部分中使用的特定于本部分的术语的定义和缩写在 MA1 部分和本部分的相应条款中给出。 8. NPA 通过后,对第 M 部分文本的修订将作为包含修订段落的修订页发布。
斐济国家航空法由三层监管体系组成,包括法案、法规和标准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和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三层监管体系代表斐济的主要立法体系和具体运营法规,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监督体系八个关键要素中的关键要素 CE1 和 CE2。标准文件 (SD)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 1979 年民航局法第 14 (3) (b) 条的规定颁发。在适当情况下,SD 还包含有关当局可接受的标准、做法和程序的技术指导(关键要素 CE5)。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且如果本标准文件中明确指出有此类规定,则可以考虑向管理局提交其他合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具有补偿因素,可以证明其安全水平相当于或优于本文规定的安全水平。因此,管理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替代方法对个别申请人的相关性。当确定新标准、实践或程序可以接受时,它们将被添加到本文件中。
斐济国家航空法由三级监管体系组成,包括法案、法规和标准文件;其目的是确保在适当情况下遵守和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SARPS)。三级监管体系代表斐济的主要立法体系和具体操作规章,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安全监督系统八个关键要素中的关键要素 CE1 和 CE2。标准文件 (SD) 由斐济民航局根据 1979 年民航局法第 14 (3) (b) 条的规定颁发。在适当情况下,SD 还包含有关民航局可接受的标准、措施和程序的技术指导(关键要素 CE5)。尽管有上述规定,并且如果本标准文件中明确指出有此类规定,则可以考虑向管理局提交其他合规方法,前提是这些方法具有补偿因素,可以证明其安全水平相当于或优于本文规定的安全水平。因此,管理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自身优点,全面考虑替代方法对个别申请人的背景和相关性。当确定新标准、实践或程序可接受时,它们将被添加到本文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