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对在数字经济中运营的公司进行适当征税是欧盟面临的一大挑战。我们不应再接受这些公司在欧洲开展业务,同时向我们的国库缴纳少量税款。这不仅关系到经济效率,还关系到税收公平和主权。我们支持 G20/OECD 层面就这些问题开展的持续工作,并期待 2018 年春季的进展报告。欧盟委员会还采取了重要举措,提出了关于共同合并企业税基 (CCTB 和 CCCTB) 的指令提案。这些提案很有用,我们必须继续积极努力。但这些举措必须得到补充。我们希望在欧盟层面迅速推进。因此,我们要求欧盟委员会探索符合欧盟法律的选项,并提出任何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基于对数字公司在欧洲产生的营业额征收所谓的“均衡税”的概念。所筹集的金额旨在反映这些公司应缴纳的部分企业税。这个提议很实用。它不会质疑 CCTB 和 CCCTB 的基本工作。委员会可以决定据此提出一项立法倡议。它将表明我们致力于以反映数字经济公司在欧盟真实活动的方式对其适当征税。
欧盟的双重税收(转让定价情况除外)1。常设机构a)PE问题:税务管理部门通常是PES的合格活动(即专员)。由于判例法不一致,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有时甚至是矛盾的,它可能会在金额很大的情况下达成双重征税。ex:法国和英国与荷兰。PES和子公司之间税收处理的差异也在欧盟中出现。b)三角形情况:根据双边税制公约,PES不是居民:无法应用源国家和PE州之间签署的公约,并且与父母州的公约可能规定更高的预扣税。此外,即使PE可以根据特定条款受益于来源和居住国之间一致的双边税务公约,PE的州也不授予税收抵免:因此,除非该公约规定免除预扣税,否则不抑制双重税收。2)预扣税a)当纳税人遭受损失或扣留税款违反DTT时,无法从税收抵免或税收扣除中受益:某些国家授权将税收抵免携带。但是,在法国,由于没有税收抵免,因此不可能(仅允许使用相同性质的税收抵免(即公司税)和同年。此外,一些税务机关(例如法国)拒绝授予税收抵免,并有权扣除外国税收负担为一般费用。b)在源状态的总付款中征收预扣税,而无需考虑居住国的费用,而相应的税收抵免额为净收入。
3 税收政策中心 (2012) 提供了税收改革提案的全面审查,包括顾问小组和国家委员会的提案。请参阅:http://www.taxpolicycenter.org/taxtopics/Tax_Reform_Proposals.cfm。4 总统税收改革顾问小组 (2005),图 5.5,第 71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