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 在锚链舱底板上表面垂直上方 3m 范围内,应在板面增加 1.0mm。(2) 仅适用于以露天甲板为舱顶的舱。3m 距离应垂直于舱顶并平行于舱顶测量。舱底水舱、排泄储罐和锚链舱应视为“其他位置”。 (3) 干散货舱包括用于载运干散货的舱。(4) 对于矿砂船,仅适用于垂直上方内底板 3mm 范围内。如果垂直上方内底板超过 3m,则视为 1.0mm。(5) 舱壁用板材在内底板垂直上方 3mm 范围内应加厚 0.2mm。(6) 吸入口附近的内底板和吸入井应在距吸入口外周约一个纵向间距半径范围内加厚 2.0mm(见图3.3.4-1 和 3.3.4-2)。(7) 对于装有气体燃料舱的舱室,应采用与同类型液化气船货舱相同的防腐措施。(8) 空隙处所是指只能通过螺栓人孔开口进入的处所或通常无法进入的处所,例如管隧。封闭型柱的内部空间也包括在内。(9) 干燥处所是指机器处所、泵舱、储藏室、操舵装置处所等的内部空间。(10) 主机舱内底板厚度应增加 2.0mm,除非根据事先提交的数据经本船级社批准实施防腐保护。
摘要:在当代储能应用中,锂离子电池电池的采用增加引起了人们对其潜在危害的关注。确保紧凑型和现代储能系统在其运营寿命上的安全性需要精确且可靠的监视技术。这项研究引入了一种新的方法,用于对棱柱形锂离子细胞的细胞特异性监测,重点是检测压力通过在破裂盘上表面施加纤维bragg光栅(FBG)传感器的表面应用。在汽车领域常用的市售棱柱细胞被用作测试标本,并配备了经过验证的压力和创新的FBG传感器。涵盖分析能力,内部电阻和压力(在升高的环境温度最高为120°C下),该研究探讨了热降解效应。破裂盘上应用的FBG传感器在细胞中表现出可逆性和不可逆转的状态变化,提供了一种高度敏感且可靠的监测解决方案,用于早期检测滥用和滥用后细胞状况分析。这种创新的方法代表了光纤传感器技术的实际实现,该实现旨在基于应变的监测棱柱形锂离子细胞,从而实现了自定义的解决方案,通过该解决方案可以解决棱柱细胞应用中的安全挑战。与正在进行的锂离子电池进行探索,该研究为电池监视和故障检测提供了可自定义的添加。
其他构件 0.5 燃油舱(注7)及润滑油舱 0.5 淡水舱 0.5 空舱(注8)及干燥处所(注9)(注10) 0.5 居住处所 0 上述以外 0.5(注) (1) 锚链舱底部上表面垂直上方3m范围内的板面应加1.0mm。(2) 仅适用于以露天甲板为舱顶的舱。3m距离应从舱顶垂直测量,并平行于舱顶。舱底水舱、排泄舱及锚链舱应视为“其他处”。 (3) 干散货舱包括用于载运干散货的舱。(4) 对于矿砂船,只适用于内底板垂直向上 3mm 以内的范围。如果垂直向上超过内底板 3m,则取 1.0mm。(5) 对于内底板垂直向上 3mm 以内的舱壁板,应加 0.2mm。(6) 对于吸入口附近的内底板和吸入井,在距吸入口外周约一个纵向间距半径范围内,应加 2.0mm(见图3.3.4-1 和 3.3.4-2)。(7) 对于装有气体燃料舱的舱室,应采用同类型液化气船货舱的防腐加量。(8) 空隙处所是指只能通过螺栓固定的人孔开口进入的处所或通常无法进入的处所,例如管道隧道。封闭型柱的内部空间也包括在内。(9) 干处所是指机械处所、泵舱、储藏室、舵机处所等的内部空间。(10) 主机舱内底板应增加 2.0 mm,除非根据事先提交的数据经本社批准进行防腐。
2023 年 1 月 24 日通函第 312-10-1887c 号附录 2 2023 年海船入级和建造规范,ND 编号 2-020101-174-E 第 XX 部分游艇的附加要求 1 定义和说明 1 在“商用船”定义之后,引入新的定义“边界线”和“乘客处所”,内容如下:“边界线是在舷侧舱壁甲板上表面以下至少 76 毫米处绘制的一条线。乘客处所是指供乘客起居和使用的空间,不包括行李储藏室、粮食室和邮件室;在边界线以下供船员起居和使用的空间应被视为乘客处所。”。 2 适用范围 2 第 2.1 款由下列文字替代: “2.1 除 2.2 至 2.8 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下列不载运货物的机动游艇、帆船游艇和帆船机动游艇,这些游艇由钢或铝合金、纤维增强塑料制成,长度(如第 II 部分“船体”中所定义)为 24 米及以上: 用于商业用途,载客量不超过 12 人,不从事国际航行;不论用途性质如何,载客量为 13 至 36 人(含 36 人),船上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商业用途的乘客游艇;非商业用途(水体娱乐)的乘客游艇)。 根据游艇入级和建造规范“总则”1.9 款,本部分的要求可适用于游艇入级和建造规范所定义的长度为 24 米及以上的游艇。游艇的分类和建造,不得载运货物和超过 12 名乘客。对于木制游艇,适用《木制船舶分类和建造规则》。 3 第 2.5 款由以下文字替代:“ 2.5 对于受国际公约和规则要求约束的游艇,应适用这些国际文件的相关要求,并考虑 2.6 款。” 4 第 2.6 款由以下文字替代:“ 2.6 船旗国 MA 对游艇的要求(标准)1,如有,应优先满足。如果船旗国 MA 规定的游艇适用标准的要求与适用公约和规则的规定不同,则船旗国 MA 应正式确认适用的标准是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