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 月 24 日通函第 312-10-1887c 号附录 2 2023 年海船入级和建造规范,ND 编号 2-020101-174-E 第 XX 部分游艇的附加要求 1 定义和说明 1 在“商用船”定义之后,引入新的定义“边界线”和“乘客处所”,内容如下:“边界线是在舷侧舱壁甲板上表面以下至少 76 毫米处绘制的一条线。乘客处所是指供乘客起居和使用的空间,不包括行李储藏室、粮食室和邮件室;在边界线以下供船员起居和使用的空间应被视为乘客处所。”。 2 适用范围 2 第 2.1 款由下列文字替代: “2.1 除 2.2 至 2.8 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的要求适用于下列不载运货物的机动游艇、帆船游艇和帆船机动游艇,这些游艇由钢或铝合金、纤维增强塑料制成,长度(如第 II 部分“船体”中所定义)为 24 米及以上: 用于商业用途,载客量不超过 12 人,不从事国际航行;不论用途性质如何,载客量为 13 至 36 人(含 36 人),船上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商业用途的乘客游艇;非商业用途(水体娱乐)的乘客游艇)。 根据游艇入级和建造规范“总则”1.9 款,本部分的要求可适用于游艇入级和建造规范所定义的长度为 24 米及以上的游艇。游艇的分类和建造,不得载运货物和超过 12 名乘客。对于木制游艇,适用《木制船舶分类和建造规则》。 3 第 2.5 款由以下文字替代:“ 2.5 对于受国际公约和规则要求约束的游艇,应适用这些国际文件的相关要求,并考虑 2.6 款。” 4 第 2.6 款由以下文字替代:“ 2.6 船旗国 MA 对游艇的要求(标准)1,如有,应优先满足。如果船旗国 MA 规定的游艇适用标准的要求与适用公约和规则的规定不同,则船旗国 MA 应正式确认适用的标准是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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