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资本额时不在此限;另视公司营运需要及法令规定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如尚有盈余并同期初未分配盈余,由董事会拟具盈余分配案,以发行新股方式为之时,应提请股东会决议后分派之。 本公司依公司法规定,授权董事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过半数之决议后,将应分派股息及红利或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之全部或一部以发放现金之方式为之,并报告股东会。股利分派比例如下: 当年度拟分派盈余数额不得低于累积可分配盈余之百分之五十;现金股利,不得低于股利总额之百分之十。 员工酬劳发给股票或现金之对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公司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订事项,悉依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规章办理。
(iii) 在以现金出资方式增资的情况下,如果新股的发行价格不明显低于《德国股票法》第 203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 186 条第 (3) 款第 4 句所指的公司在确定发行价格时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类股票的股票交易价格,而确定发行价格的程序应在新股配售后尽快进行。此项认购权排除的上限为公司现有股本的10%;决定因素是年度股东大会决定该授权时、该授权生效时或该授权行使时公司现有的最低股本。应将根据《公司法》第 186 条第 3 款第 4 句的规定发行的、用于服务期权或转换权或期权或期权转换义务和/或可转换债券和/或利润参与权的股份的股本计入该限额,这些股份是根据本授权期限内根据《公司法》第 186 条第 3 款第 4 句的规定发行的,但不包括认购权,或归属于根据《公司法》第 186 条第 3 款第 4 句的规定简化排除认购权而发行的股份,或在回购后出售的股份,(iv)如果资本增加是针对实物出资进行的,特别是为了收购公司、公司的部分、公司股份或其他资产或对收购资产的债权(包括对公司或其集团公司的债权)或为了合并公司,和/或(v)为了实施所谓的股票红利,其中股东可以选择将其股息要求(全部或部分)作为实物贡献贡献给公司,以换取从授权资本 2024/I 中授予的新股。
考虑到该行业的快速增长和整合,并为了在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中发挥催化剂的作用,我们认为应通过向输电、配电公司、储能、电动汽车等提供财政援助的方式,以及为与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和/或节能和/或其他环保技术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其他项目/计划/活动提供财政援助并成立信托来延长期限。鉴于此,TREDA 董事会在 2021 年 8 月 6 日举行的第 342 次会议上批准在 MOA 宗旨条款 A 部分中增加新的第 20 条。印度政府新再生能源部也已通知批准修改公司的主要宗旨。
SACON 的规章制度是在 SACON 第 56 届理事会组建的委员会的帮助/指导下制定的。SACON 理事会第 60 次会议制定并推荐了组织章程、章程和规则/程序。2009 年 11 月 23 日在印度新德里环境和森林部举行的 SACON 协会第 19 届年度大会 (AGM) 和特别大会 (EGM) 批准了这些规则和程序。规章制度自 2009 年 11 月 23 日起生效。
3.12 会议通知。董事会年度会议的书面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天发出;任何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天发出;特别会议的书面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48 小时发出。通知应在每种情况下指定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在规定时间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或在规定时间前至少五天邮寄即可。电子邮件通知应发送至每位董事提供的公司记录中显示的董事电子邮件地址,并自发送到该地址的日期和时间起生效。邮寄通知应通过美国邮政预付邮资的方式发送至公司记录中显示的董事地址或通知人确定的董事实际地址,并自邮寄通知的邮戳日起生效。除非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无需在通知中说明会议要处理的业务或目的。在公司登记的相关方也应按照上述时间表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
1.1. 在本公司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下列含义: a. AFM: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Stichting Autoriteit Financiële Markten); b. 年度账目:第 2:361 DCC 节中提及的公司年度账目; c. 章程:不时修订的公司章程; d. 董事会(bestuur):公司董事会; e. 董事会规则:第 20 条中提及的董事会通过的规则; f. 机构(organaan):适用于董事会、类别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术语; g. 簿记系统:不时在股份上市的国家/地区使用的任何簿记系统; h. 类别股东大会:第 41.1 条中提及的特定类别股份持有人的会议; i. 公司:其内部组织受本章程管辖的公司; j.利益冲突 (tegenstrijdig belang):与公司及其业务利益相冲突的直接或间接个人利益;k. 现任名誉主席:定义见第 21.9 条;l. DCC (BW):荷兰民法典 (Burgerlijk Wetboek);m. 存托凭证:股份存托凭证 (certificent van
4. 选择一项:o 在本合并中,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在本次合并前立即生效并已提交堪萨斯州务卿备案,应为且仍为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并且目前不希望对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任何修订或变更。(17-6701(c)(4)(D))
PT。 Indah Kiat Pulp & Paper Tbk(“公司”)是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第 1 号框架内成立的。 1967 年第 1 号,基于第 1 号公证书1976 年 12 月 7 日 Ridwan Suselo 颁布的第 68 号法令。公司章程已获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司法部长第 68 号法令的批准。 Y.A.5/50/2,1978 年 2 月 9 日发布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第 2 号。 18、补充编号1978 年 3 月 3 日第 172 号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经历了多次变更。对公司章程的最新修订符合金融服务管理局(“OJK”)第 10 号条例的规定。 32/ POJK.04/2014,日期为 2014 年 12 月 8 日,涉及上市公司 GMS juncto No. 32/ POJK.04/2014 的规划和实施2014 年 12 月 8 日第 33/POJK.04/2014 号决议,涉及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第 33/POJK.04/2014 号会议决定声明中包含的其他相关 OJK 法规。 49 日期为 2015 年 7 月 22 日,由雅加达市中心公证人 Linda Herawati, SH 作出。这些变更已获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法律和人权部长通过 2015 年 8 月 7 日颁布的 AHU-0940287.AH.01.02.TAHUN 2015 号法令批准,对公司章程的变更已被接受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印度尼西亚人权共和国法律和人权部法人实体管理系统,编号 AHU-AH.01.03-0955308,日期为 2015 年 8 月 7 日,已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上公布
页次壹、开会程序..................................................... 1 贰、开会议程..................................................... 2 叁、选举事项..................................................... 3 肆、其他议案..................................................... 3 伍、临时动议..................................................... 3 陆、散会......................................................... 3 附件ㄧ、 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 4 二、 董事候选人兼任其他公司之职务明细表........................ 6 附录ㄧ、 公司章程................................................. 8 二、 股东会议事规则........................................... 14 三、 董事选任程序............................................. 22 四、 全体董事持股情形.........................................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