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企业开发工具和材料 • 与中小企业中介机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 • 知识产权管理诊所 • 发明人援助计划 • 专利起草计划 • 知识产权融资和估值 • 知识产权商业化
药物发现是寻找治疗新疾病的药物的过程。它涉及靶标识别、靶标验证、先导化合物识别和先导化合物优化。识别对疾病有特定功能的蛋白质称为靶标识别。根据发明人的思维过程验证靶标称为靶标验证。针对靶标蛋白识别最佳化合物的过程称为先导化合物识别。先导化合物优化是确保化合物具有与药物相关的特性的过程。发明人必须确保所识别化合物的生物利用度、特异性和毒性。用动物测试化合物以检查化合物反应的过程称为临床前测试。图 1 解释了药物发现和开发时间表。
专利受国家法律管辖,允许持有专利的发明者通过出售其发明而获利,方法是禁止任何其他个人或公司在特定期限内(通常为 20 年)制造、使用、进口或销售其发明。为了获得专利,发明者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信息来证明他们的产品或工艺是新颖的、是创造性的结果并且能够找到工业应用。通常,发明人首先向主要专利授予机构之一(美国专利商标局或欧洲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然后,发明人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的《专利合作条约》(PCT) 提交国际专利申请。最后,他向希望保护其发明的各个国家(例如加拿大)提交了专利申请。 PCT 本身并不能使人获得专利,但是它有助于在多个国家授予专利。
(1) 承包商应在发明人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专利事务的承包商人员披露每项发明后两个月内向联邦机构披露。向机构披露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并应标明发明所依据的合同和发明人。披露应在技术细节上足够完整,以便在披露时清楚了解发明的性质、目的、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或电气特性。披露还应标明发明的任何出版物、销售或公开使用,以及描述发明的手稿是否已提交出版,如果已提交,则在披露时是否已被接受出版。此外,在向机构披露后,承包商应立即通知机构描述发明的任何手稿是否已接受出版或承包商计划的任何销售或公开使用。
• 与研究人员密切合作,了解他们的项目并指导他们完成技术转让过程。 • 与大学委员会合作,评估发明的可专利性和商业潜力。 • 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研究员提供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 (IP) 方面的培训,以提高认识并培养创业技能和思维。 • 协助发明人确定 IP 的潜在许可人。 • 向潜在许可人和行业合作伙伴推广大学技术。 • 支持发明人建立初创企业并许可大学 IP。 • 寻求专利保护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 与包括政府机构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合作,营造有利于技术转让的环境。 • 起草、谈判和执行法律协议,例如材料转让协议、保密协议和技术开发协议。 • 制定并实施营销和商业化大学知识产权的战略。
雇员是主题发明的共同发明人或承包商拥有权利的特殊情况发明的发明人,政府可以将主题发明或特殊情况主体中的任何权利转让或拒绝将政府从政府雇员获得的任何权利分配,符合48 CFR 27.304-1(d)。分配给承包商的权利受本条款的任何规定的约束,适用于承包商保留所有权的主题发明,包括政府保留非判定性,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有偿许可证,但承包商应在承包商的初始顾问申请主题申请或一年之内提交一年(1年)的最初持久申请。承包商应与政府雇员共享用于制造,使用或出售该主题发明的特许权使用费。
申请人的名称(71)文档的数量(11)文档的数量(11)分配给申请的数量(21)接受的文件(10)提交日期(22)分配给申请的数量(21)标题(21)标题(54)文件(54)备案日期(22)分类(22)标记(51)标题(54)级别(54)级别(54)数字(54)数字(54)数字(54)(S)提交优先文件(32)PCT发布号(87)国家,其中优先文件(33)优先级文件编号(31)未经检查文件的出版日期(43)提交优先文件的提交日期(43)优先文件的日期(32)发明人(32)发明人姓名(33)国家(72)国家(72)priority Pofformate for(33)partent for(33)partent(33)的patient(33)<74岁(74)
申请人的名称(71)文档的数量(11)文档的数量(11)分配给申请的数量(21)接受的文件(10)提交日期(22)分配给申请的数量(21)标题(21)标题(54)文件(54)备案日期(22)分类(22)标记(51)标题(54)级别(54)级别(54)数字(54)数字(54)数字(54)(S)提交优先文件(32)PCT发布号(87)国家,其中优先文件(33)优先级文件编号(31)未经检查文件的出版日期(43)提交优先文件的提交日期(43)优先文件的日期(32)发明人(32)发明人姓名(33)国家(72)国家(72)priority Pofformate for(33)partent for(33)partent(33)的patient(33)<74岁(74)
人工智能 (AI) 能够创造出自然人无法想象的发明,至少在专利法中对构思的传统理解中是如此。这些发明可以称为“AI 发明”,即 AI 系统对构思做出贡献的发明,如果 AI 系统是一个人,则会导致该人被命名为发明人。将此类发明视为不可获得专利将破坏专利制度核心的激励机制,使社会无法充分利用 AI 系统在创新方面的巨大潜力。但将 AI 系统命名为发明人并在此基础上允许获得专利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涉及授予计算机程序的产权。本文提出了一种不同的方法:AI 发明应可获得专利,在广义的构思视角下,发明人应归属于 AI 背后的自然人。更具体地说,构思应包括通过人与作为其思维延伸的工具之间的协作而形成的想法。这些想法的“形成”应归因于人,包括当发明背后的想法首先通过用于增强其创造力的工具表达并随后传达给他们时。以这种方式重新概念化概念将对现有法律的破坏最小,因为它不需要对《专利法》的文本进行任何更改。它将促进对人工智能的投资,以此作为补充和增强人类创造力的一种手段,并避免与允许非人类发明者相关的许多问题。本文描述的重新思考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概念的提议补充了越来越多的学术和政策对人工智能与专利法交叉点的关注。一些作者认为人工智能发明 1 根本不值得获得专利保护。2
本发明人发现了一种新颖的本发明涉及一组基于咪唑并[1,2-b]哒嗪的具有三环核心的化合物,它们是HASPIN的抑制剂,其活性是某些肿瘤细胞增殖所必需的,因此本发明的化合物单独或与化疗药物联合用于预防和/或治疗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