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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商应在发明人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专利事务的承包商人员披露每项发明后两个月内向联邦机构披露。向机构披露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并应标明发明所依据的合同和发明人。披露应在技术细节上足够完整,以便在披露时清楚了解发明的性质、目的、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或电气特性。披露还应标明发明的任何出版物、销售或公开使用,以及描述发明的手稿是否已提交出版,如果已提交,则在披露时是否已被接受出版。此外,在向机构披露后,承包商应立即通知机构描述发明的任何手稿是否已接受出版或承包商计划的任何销售或公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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