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 (AI) 能够创造出自然人无法想象的发明,至少在专利法中对构思的传统理解中是如此。这些发明可以称为“AI 发明”,即 AI 系统对构思做出贡献的发明,如果 AI 系统是一个人,则会导致该人被命名为发明人。将此类发明视为不可获得专利将破坏专利制度核心的激励机制,使社会无法充分利用 AI 系统在创新方面的巨大潜力。但将 AI 系统命名为发明人并在此基础上允许获得专利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涉及授予计算机程序的产权。本文提出了一种不同的方法:AI 发明应可获得专利,在广义的构思视角下,发明人应归属于 AI 背后的自然人。更具体地说,构思应包括通过人与作为其思维延伸的工具之间的协作而形成的想法。这些想法的“形成”应归因于人,包括当发明背后的想法首先通过用于增强其创造力的工具表达并随后传达给他们时。以这种方式重新概念化概念将对现有法律的破坏最小,因为它不需要对《专利法》的文本进行任何更改。它将促进对人工智能的投资,以此作为补充和增强人类创造力的一种手段,并避免与允许非人类发明者相关的许多问题。本文描述的重新思考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概念的提议补充了越来越多的学术和政策对人工智能与专利法交叉点的关注。一些作者认为人工智能发明 1 根本不值得获得专利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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