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本报告最初由 Mariana Salazar Albornoz 博士以报告员身份撰写。这是她就该主题提交的第二份报告;该文件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次审查中以协商一致方式获得全体成员的批准。报告首先介绍了网络空间和网络行动的概念,然后根据过去二十年发生的国家网络行动案例,深入分析了此类行动对国际法可能产生的影响。随后,报告审查了已经存在和继续存在的主要政府间和学术谈判进程,以帮助确定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范围,当然包括美洲司法委员会的工作。最后,报告概述了正在讨论的与网络空间应用有关的主要具体国际法问题,并尽可能澄清迄今为止就该问题提出意见的少数美洲国家所持的官方立场。我们希望,该报告将成为美洲地区许多国家就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范围这一重要问题制定官方国家立场的有用工具。
涉及某种形式的转让(所有权)俄罗斯中央银行的资产,这些资产冻结了ECHR的合同当事方的欧洲法院赔偿判决的受益人(尽管不同的工具可能会提出不同的国际法律,这将有助于进一步讨论实用性,因为不同的工具可能会提出不同的国际法。我将依次解决中央银行财产是否受到豁免权的覆盖,无论是适用于与国内司法诉讼有关的无关,以及国际法在外国财产待遇方面的可能相关性。我可以相对简短,因为在最近的《欧洲国际法杂志》上总结的有关俄罗斯中央银行资产的讨论也适用于这种情况,5,观众可能会从其他环境中熟悉它。
Federica I Paddeu Derek Bowett 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员 英国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中心研究员 Christian J Tams *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国际法教授 英国伦敦 Matrix Chambers 学术成员 摘要 作为一名国际法学者和实践者,詹姆斯·鲍威尔 (James Bowett) 的工作范围令人惊叹:从边界划定到基础来源问题,再到投资仲裁中撤销的复杂性,几乎没有什么超出他的理解或兴趣。从 1990 年代起,国家责任成为他工作的重点,指导国际法委员会 (ILC) 迅速对《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条款) 进行了二读。最终案文于 2001 年通过,并作为联合国大会第 56/83 号决议的附件,虽然反映了国际法委员会的集体努力,但也带有他的印记。在本文中,我们以克劳福德的三点观察作为讨论的线索,探讨他在这些条款的制定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它们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首先,这些条款改变了我们思考[国家]的方式。其次,这种编码练习标志着朝着有利可图的方向迈出了一步。最后,这种练习产生了正式的非约束性文本,这一事实使作为一般国际法结构一部分的条款能够被理解。
2024年8月26日谢谢您主席,请允许我首先感谢您担任法律政府专家小组的主席,并表示我们对该小组重要工作的持续支持。一开始,我们希望承认GGE今年取得的进步。在三月会议期间的建设性讨论以及非正式咨询导致对一系列问题的融合越来越多。今年,我们正在讨论具体语言,以供将来的乐器中纳入元素。我们希望这能带来重大突破。同时,我们也认识到有必要弥合不同国家职位之间的一些差距。我们坚信,CCW仍然是处理这些技术问题的相关国际论坛。先生主席,我们记得国际法不取决于所采用的特定技术手段。选择武器,手段和战争方法,包括致命的自主武器系统,必须遵守国际法,包括杰出和比例的IHL原则。]丹麦支持两层方法 - 表明应该在那些不能按照国际法使用的武器系统和包括自主特征的系统进行区分,该系统应适当调节其使用以确保遵守国际法。此外,我们很高兴看到主席提出的滚动文字提议中包括了两层方法。丹麦欢迎秘书长最近的报告。[为了充分说明我们的观点,我们指的是保加利亚,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和挪威的工作文件,以便在三月的上一次会议上。]我们支持该报告包含人类控制主题,这对于确保遵守国际法,尤其是IHL是必要的。我们记得,责任和问责制不能委派给机器。
合议庭认为,原告对思科的指控足以满足适用的协助和教唆标准。合议庭与其他巡回法院的判决一致,认为协助和教唆责任的犯罪行为要求对当事人提供协助,并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合议庭与第十一巡回法院的判决一致,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协助和教唆责任的犯罪意图是明知协助。根据这一标准,合议庭得出结论,原告有理由指控公司被告思科向党和中国公安部门提供了协助,对这些实体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原告也有理由指控思科故意提供此类协助。
滥用地雷以及这种使用与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冲突。本文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地雷的性质和类型,并讨论了它们在人员伤亡和经济成本方面的损失。第三部分探讨了在使用地雷的背景下习惯国际法的原则。第四部分简要概述了《常规武器条约》的不足之处。第五部分呼吁制定一项完全禁止地雷的新国际条约,并提到最近几个国家为停止国际地雷贸易而采取的令人鼓舞的措施。本文的结论是,为了维护习惯国际法原则,1995 年召开的国际常规武器会议必须制定一项全面有效地禁止生产、拥有和使用地雷的条约。
国际法始终以维护和平为其主要目的(Shaw 2008,第 1010 页)。这一目标在国际关系演变为国际法的历史中得到了清晰的体现。它也反映在《联合国宪章》中,根据该宪章,所有国家都有直接和明确的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这一国际法指导原则旨在维护和平与国际安全,同时确保国际正义,以防单方面武装袭击或多边侵略危及国际正义。虽然所有国家间争端都属于国家友好解决的义务范围,但《联合国宪章》第六章规定,在争端直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额外保障措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3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