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演示文稿中包含的某些陈述属于《1933 年证券法》(经修订)第 27A 条和《1934 年证券交易法》(经修订)第 21E 条所定义的前瞻性陈述。除历史事实陈述之外的所有陈述均为前瞻性陈述。“相信”、“期望”、“预期”、“估计”、“预测”、“计划”、“应该”、“打算”、“可能”、“将”、“会”、“潜在”等词语和类似表述可识别前瞻性陈述,但并非唯一表示前瞻性陈述的方式。前瞻性陈述包括有关以下事项的陈述:未来市场状况;未来勘探或收购;我们研发和勘探活动的未来变化;我们产品和服务的未来价格和销售以及需求;土地权利和用途;许可证;生产能力和运营;运营和管理费用;未来资本支出及其对我们的影响;运营和管理变化(包括董事会变化);业务战略、规划和策略的变化;未来人员的就业和贡献,包括顾问;未来土地销售;投资、收购、合资企业、战略联盟、企业合并、运营、税收、财务和重组举措,包括重组费用、衍生资产和负债的性质、时间和会计及其影响;或有事项;诉讼、行政或仲裁程序;环境合规性和监管环境的变化;股权或债务证券的发行、销售或发行限制,包括资产销售和相关成本;商业机会、增长率、未来营运资本需求、收入、变动成本、吞吐率、运营费用、债务水平、现金流、利润率、税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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