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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义务(2014 年宠物护照(第 2 号)条例 - (2014 年 SI 第 602 号))私人兽医经部长授权在爱尔兰签发宠物护照。兽医应:(a)以安全的方式保存空白护照,以防止丢失或被盗,并按照授权官员的指示(如果有);(b)以部长确定的形式(如果有)记录宠物旅行条例第 21 条(1)和(3)* 中提到的有关他或她签发的护照的信息;(c)根据部长的要求向部长提交报告。根据上述第 (b) 点保存的记录应保存 3 年,并应授权官员的要求提供以供检查。*记录必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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