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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生物柴油(印度尼西亚)”案是两起案件中最新的一起。一方面,此案再次证明了争端解决机构驳回了发达国家对反倾销规则的创造性解释。专家组根据上诉机构在“欧盟-生物柴油(阿根廷)”案中的裁决,裁定欧盟不能使用反倾销税来抵消印度尼西亚对棕榈油征收出口税的影响。另一方面,该裁决开启了可再生能源市场争夺战的新篇章。欧盟和印度尼西亚都曾干预其市场,以促进国内生物柴油产业的发展。专家组的裁决禁止欧盟使用反倾销税来保留其可再生能源指令为其国内生物柴油生产商创造的市场机会。欧盟采取了两种应对措施。首先,通过法规反对以棕榈为基础的生物柴油,但反对以其他粮食原料(如欧盟通常生产的菜籽油)制成的生物柴油。其次,欧盟对印尼生物柴油征收了反补贴税,认为印尼对棕榈油原油征收的出口税构成了对印尼生物柴油生产商的补贴。欧盟对保护的明显缺乏弹性的需求引发了两个问题:首先,当国内政治交易基于保护主义和非保护主义动机,政策既有保护主义效果,也有非保护主义效果时,只限制公开的保护主义会带来什么样的福利后果?其次,在什么情况下,监管方法可能比关税更不适合解决保护主义和环境利益的结合问题?世贸组织是否有权以环保的方式对其进行约束?

生物柴油贸易中的浸信会和私酒贩: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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