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缔约官员的要求,投标人应提交并协商分包计划(如适用),该计划分别处理与小型企业、退伍军人所有的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的小型企业、HUBZone 小型企业、小型弱势企业和妇女所有的小型企业的分包问题。如果投标人提交单独的分包计划,该计划必须分别处理与小型企业、退伍军人所有的小型企业、伤残退伍军人所有的小型企业、HUBZone 小型企业、小型弱势企业和妇女所有的小型企业的分包问题,并为基本合同设立单独的部分,为每个选项(如果有)设立单独的部分。分包计划应纳入最终合同并成为其一部分。分包计划应在缔约官员指定的时间内协商完成。未能提交和协商分包计划将导致投标人失去合同授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