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城市综合规划提供了方向和指导,使城市能够维护和加强那些使城市成为理想的生活、工作、学习和娱乐场所的属性。综合规划旨在维护和加强公共服务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综合规划/社区规划法认识到佛罗里达州的快速发展以及管理这种增长以保护该州敏感的自然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性,1985 年州立法机关颁布了《地方政府综合规划和土地开发管理法案》,立法机关于 2011 年对其进行修订并更名为《社区规划法案》(第 163.3161 条)。1985 年法案要求佛罗里达州所有城市制定和采用综合规划,以确保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务不会因发展而下降,并以不超过环境支撑能力的方式管理增长。 2011 年,州立法机构对州发展管理法律进行了全面修改,减少了州监督,赋予地方管理机构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2011 年重新制定的《社区规划法》包括新的简化程序和更少的适用于地方综合规划的实质性标准。修订后的立法意图最能概括该法案的目的:“指导和管理未来发展,使其与地方政府的适当角色相一致”,同时“保护重要的州资源和职能”。该法案的目的是,地方政府“有能力维护和加强现有优势;鼓励以符合公众利益的方式最合理地利用土地、水和资源;克服当前的障碍;有效处理其管辖范围内土地使用和开发可能产生的未来问题。”《社区规划法》对综合规划的要求在该法案本身中有详细说明(第 163.3177 节,佛罗里达州法规 - 综合规划的必需和可选要素;研究和调查)。该法案概述了必需和可选要素以及实施该计划及其要素的原则、指导方针、标准和战略的规定。这些原则、指导方针、标准和战略在本计划中以目标、宗旨和政策的形式表达,并由通过/修订时可用的相关数据和分析支持。这些计划必须实施。地方政府必须为该计划的各个方面确定服务水平,然后根据这些标准评估所有开发提案。如果开发会导致超出既定的服务水平,则不允许进行开发。对综合计划的更改,包括目标、目标和政策以及实施战略中允许的用途子部分,只能通过全面的计划修正案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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