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3-19-.04 固定收益计划。(1)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414(j) 条(不时修订)所定义的“固定收益计划”,向退休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对于个人居民纳税人来说,免征阿拉巴马州所得税,但此类支付应为联邦所得税征税。(2)“固定收益计划”是指任何非“固定缴款计划”的计划。“固定缴款计划”是指为每个参与者提供个人账户的计划,其福利仅基于参与者账户的缴款金额,以及收入、支出、收益和损失,以及可能分配给其他参与者账户的任何账户没收。这包括利润分享、股票红利和货币购买养老金计划等计划。这些计划“可能”是 Keogh、SEP 或 IRA 计划。在“固定缴款计划”(例如货币购买计划)中,缴款将被指定(不基于利润),福利是这些缴款将提供的任何福利。 “固定收益计划”可能包括养老金和年金计划,但所有此类计划不一定都是“固定收益计划”。 “固定收益计划”是指缴款基于计算需要多少缴款才能为计划参与者提供明确可确定的福利的计划。 也就是说,缴款取决于承诺的福利。 对计划的缴款经过精算计算,以提供承诺的福利。 (3) (a) 来自固定收益计划的一次性分配,如果转入另一种类型的退休计划或账户,则不征税,并被视为新账户的基础。 (b) 转入个人退休账户 (IRA) 的分配不能作为收入调整扣除。 (c) 投资于其他计划或账户的金额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收入都代表应税收入。 账户分配的应税部分按比例计算,类似于免税 IRA 分配。 (4) 从固定收益计划获得的福利,包括从非合格固定收益计划(如超额福利计划或补充高管退休收入计划 (SERP))获得的福利,在福利应为联邦所得税纳税的范围内,免征阿拉巴马州所得税。根据超额福利计划支付的福利超过《国内税收法典》规定的限额,根据 SERP 支付的福利(此类计划是固定收益计划),如果这些福利在联邦所得税申报单上应纳税,则为阿拉巴马州所得税免税福利。 (5) 如果存在需要减少固定收益计划福利的计划组合,超过从确定福利计划中分配的金额的分配应纳税。即使受助人本可以收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