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备忘录传达了遵守《联邦法规》第 9 篇 (9 CFR) 第 113 和 116 部分第 113.3 、 113.6 和 116.7 节的政策和程序。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局 (APHIS) 禁止持照人或许可证持有人营销一系列许可/许可的产品,直到他们收到 APHIS 发出的 APHIS 授权或禁止该产品系列上市或装运的通知。本备忘录代表了该机构在这一主题上的立场。它不会为任何人创造或授予任何权利,也不会对美国农业部 (USDA) 或公众具有约束力。其中包含的信息可能会向公众提供。虽然本文档为 VS 以外的用户提供指导,但 VS 员工不得在没有适当理由和主管同意的情况下偏离此处提供的指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