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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1.0

j. 正式合作关系。如果服务是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实体提供的,请提供以下文件以证明合作关系:州医疗补助机构和/或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社区组织的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或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生活中心(定义见 1973 年《康复法》第 702 节(29 USC 796a))、公平住房组织、州老龄和残疾资源中心 (ADRC)、老龄问题区域机构 (AAA) 或州机构(定义见 1965 年《老年人法案》第 102 节(42 USC 3002)、州保护和倡导机构 (P&A) 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和/或长期护理监察员、责任护理组织、卫生和人类服务机构或其他具有帮助识别和协助寻求过渡到社区环境或留在社区环境的个人经验的州机构。信函、备忘录或协议必须该组织的信头,并且必须包含:

支持服务计划 - 残疾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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