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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条 (1) 为促进地方政府单位在总体规划下的未来发展,规划委员会在总体规划通过后,应每年制定一项公共建筑和改进的资本改善计划,除非规划委员会根据章程或其他规定获得此项豁免。如果规划委员会获得豁免,立法机构应制定并通过一项资本改善计划,该计划应独立于年度预算或作为年度预算的一部分,或应将资本改善计划的制定工作委托给首席民选官员或非民选行政官员,但须经立法机构最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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