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如果第二阶段系统未能通过本同意令第 8.1 段要求的测试,且经专员认定,则该系统应被视为运行不正常。在系统故障发生后十五 (15) 天内,被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系统故障原因以及纠正问题的方法。在系统故障发生后四十五 (45) 天内,被告应纠正问题并根据法规第 22a-174-30(e) 节规定的测试方法对第二阶段系统进行重新测试,以验证该设施是否具有正常运行的第 11 阶段系统。该设施应证明其符合法规第 22a-174-30 节的规定,或让该设施停止分配汽油,直到专员认定该第二阶段系统在该设施正常运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