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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实施 AFPD 11-2《飞机规则和程序》,规定了管理由美国空军飞行员、其他军种飞行员、外国飞行员和民用飞行员驾驶的美国空军飞机(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操作的一般飞行规则。本指令适用于操作借用或租赁飞机的空军活动(在借用或租赁协议规定的范围内);空军预备役司令部 (AFRC) 单位;以及空军国民警卫队 (ANG) 单位。空军指令 (AFI) 11-2 任务设计系列 (MDS) 特定第 3 卷指令(例如 AFI 11-2C-5 第 3 卷)可能包含针对个别飞机和机组人员位置的特定操作指导。MDS 特定第 3 卷指令的限制不会低于本指令。有关本指令的问题,请咨询空军飞行标准局总部 (HQ AFFSA),地址:HQ AFFSA/A3OF (AJW31AF),4 号楼,124 室,6500 South MacArthur Blvd,俄克拉荷马州 73169,DSN 339-9637 或 339-9783。请参阅附件 1 中的术语和缩写列表。本出版物中使用任何特定制造商、商业产品、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标记并不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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