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 年联邦《康复法案》禁止联邦政府运营、管理或接受联邦政府资助的项目基于残疾进行歧视。该法案第 504 条明确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机会,可以使用设施、项目和服务。这包括学校——从学前班到中学后(高中毕业后)——只要学校接受联邦资助(一些私立或宗教学校可能没有)。2008 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ADA)修正案纳入了第 504 条中的反歧视标准,并将其应用于所有州和地方政府行动,进一步加强了对残疾学生的保护。《康复法案》将“残疾”定义为“严重限制一项或多项主要生活活动的身体或精神障碍”。主要生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我护理、行走、看、说话、坐、思考、学习、呼吸、集中注意力、与他人互动和工作。可能导致 504 资格的情况包括身体障碍;疾病或受伤;传染病;哮喘、过敏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注意力缺陷多动症和学习问题。那些“有残疾记录”或“被视为有残疾”的人也受到保护。例如,苏现在可能没有癌症,但她有可能导致歧视的残疾记录。轻微或暂时的残疾(例如手臂骨折)不属于受保护的残疾。获得并实施 504 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