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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何对通过互联网跨境运营的大型IT公司征税,一直是国际争论的焦点。有人批评大型IT公司没有在用户和消费者所在的市场管辖区内设立实体机构,因此缴纳的税款不足以满足其所赚取的利润。因此,进一步考虑制定新的国际税收规则,能否达成国际协议成为关注的焦点。数字业务的特点是:(i)无需在市场管辖区内设立实体机构即可开展业务;(ii)用户参与创造价值并提高盈利能力;(iii)使用数字平台等许多无形资产。这些特点带来了税收挑战,并导致执行困难。问题是,在《2019年税收法》下,传统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没有常设机构(以下简称“PE”)就不征税的原则已经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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