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项目 FY-24 项目编号:009-112 日期:2022 年 10 月 25 日 类别:II 1. 范围:1.1 标题:预防射线检查电离辐射危害;完成 2. 参考:2.1 NAVMED P-5055,辐射健康防护手册 2.2 10 CFR 第 20 部分,辐射防护标准 2.3 10 CFR 第 34 部分,工业射线照相许可证和工业射线照相操作的辐射安全要求 3. 要求:3.1 此项适用于所有将射线检查作为其工作一部分的合同。“外国承包商”是指与美国海军东道国签约的承包商,美国海军合同可能在美国政府财产和/或船只上执行。 3.2 每个外国承包商在对美国政府财产和/或船舶进行射线检测时,必须遵守东道国的监管标准。3.3 在工作开始前十四天,以硬拷贝或经批准的可转让媒体的形式向监督人提交一份已填妥的射线照相操作计划工作表(附件 A)的清晰副本(除非监督人另行批准),并在开始射线照相操作前获得批准。3.4 在工作开始前 14 天之前,以硬拷贝或经批准的可转让媒体的形式向监督人提交一份清晰的图表副本,该图表显示边界,其中曝光率不得超过 2 mr/hr(0.02 mSv/hr),或在特殊情况下,任何非限制区域内个人的剂量在任何一个小时内不得超过 2 mrem(0.02mSv)。此外,边界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任何公众个体在一个日历年内因放射工作所接受的剂量不得超过 100 mrem (1mSv),不包括 2.1 和 2.2 规定的背景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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