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护区的立法主要源于国际义务(例如《拉姆萨尔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正式的《欧盟栖息地指令》和《伯尔尼指令》)以及《野生动物和乡村法》。因此,英国有一个共同的框架,包括选址标准(SSSI/ASSI 指南和《栖息地条例》选址标准)。就 SAC 和 SPA 而言,它们构成了国家(英国)场地网络,如《栖息地条例 2017》(经修订)所定义,并且有法定要求英国四个国家的有关当局合作,以确保有效管理网络。英国的 SAC 和 SPA 在实现生态连贯网络方面的充分性已在生物地理层面(SAC)和英国层面(SPA)进行了评估。因此,英格兰保护区立法的改革可能会对英国其他国家的保护区产生重大影响,包括跨境保护区和跨界问题的管理,以及英国各地保护区系列的有效性。我们建议英国政府在进一步制定政策时将此作为一项重要考虑,并应与地方政府协商。改革还必须确保英格兰的保护区政策继续符合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