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将人工智能的发展置于法官必须紧跟技术发展的背景下,然后解释一些针对法官的指导如何专门针对人工智能。本部分指出,不同州对人工智能的开放程度高于其他州。一些州解释说,人工智能可能是一种有用的工具,并表示法官对如何使用人工智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其他州警告称,法官应仅将人工智能用于研究等相对狭窄的目的,不应将其用于起草最终意见或命令,或允许法官仅使用某些人工智能工具。Marchant 教授还总结了国家法院中心和美国律师协会等组织为鼓励熟悉人工智能而采取的步骤。他最后得出了法官可以从这些不同努力中得出的结论。首先,法官有责任了解人工智能。其次,Marchant 教授同意,由于人工智能目前的局限性,法官不应该使用人工智能来做出决定或起草最终意见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