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ry Marchant 和 Joseph R. Tiano, Jr. 1 鉴于技术发展速度快而法律治理速度慢,人工智能 (AI) 等技术的发展速度往往会超过法律治理的速度。 2 这一问题也适用于法律道德 — 新技术带来了新的道德困境,美国律师协会 (ABA) 和州律师协会难以跟上这些困境。传真机、电子邮件、手机、云计算、社交媒体和虚拟办公室等以前的技术也面临过这样的挑战。正如一位评论员所说,“每一项新技术都有自己的一套道德陷阱,不幸的是,律师们没有注意到这些陷阱,就会给律师们带来警示。” 3 因此,每一项进入法律界的新技术都会引发新一轮的辩论,即我们是否需要新的法律道德规则,或者对现有规则的补充评论,或者关于新技术如何援引现有道德规则的咨询意见,或者律师在使用新技术时是否以及如何调整他们的实践以保持在专业规范的范围内。没有哪项技术比人工智能更能颠覆法律实践和整个社会。正如 ABA 期刊的封面故事所指出的:“人工智能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技术。它是法律行业革命的下一个伟大希望……人工智能的突出之处在于它有可能彻底改变法律工作的模式。”4 鉴于法律工作的这种“模式转变”,人工智能已经在法律伦理和职业责任领域产生新的问题和挑战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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