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价值链中的提供商、部署者和其他各方需要仔细评估其在《人工智能法案》下的义务,并考虑其对合同的影响。例如,一方可以考虑要求另一方协助其履行《人工智能法案》规定的义务。关于高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此类协助必须在人工智能系统提供商与提供该人工智能系统中使用的人工智能元素的第三方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列明。新成立的人工智能办公室可能会为此类合同制定自愿性的示范条款。与此同时,公司可以从欧盟委员会为希望采购外部供应商开发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公共组织提供的示范合同条款中汲取灵感,这些条款可在此处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