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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案》草案禁止以下系统:i)部署有害操纵“潜意识技术”的人工智能系统;ii)利用特定弱势群体的人工智能系统;iii)公共当局或代表公共当局用于社会评分目的的人工智能系统;iv)在公共场所为执法目的而使用的“实时”远程生物特征识别系统,但少数情况除外。有人呼吁扩大这一名单,例如包括预测性警务或私人组织的社会评分。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情况说明书*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情况说明书*PDF文件第1页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情况说明书*PDF文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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